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田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甘肃梓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陶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 被告:王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

审理经过

原告田璐与被告陶凤、王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凤、王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田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7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事实和理由:2017年起,被告陶凤因资金周转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以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共计向原告借款22万元。被告陶凤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于2017年11月3日归还,后被告陶凤陆续将上述借款还清。后被告陶凤又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又以银行转账、支付宝等方式共计向被告支付借款17万元。被告陶凤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于2018年6月21日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推诿不还。

被告辩称

陶凤、王虎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借条、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二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22日,被告陶凤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田璐现金160000,于2018年1月2日归还。后原告又向陶凤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转款46000元,陶凤向原告还款38000元。2018年6月20日,陶凤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田璐现金170000元,于2018年6月21日归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陶凤多次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还款,2018年6月20日出具的17万元的借条是对双方债权债务的最后结算,故原告要求被告陶凤偿还借款17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陶凤承诺于2018年6月21日归还借款,未约定利息,故利息应自2018年6月22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原告提交的借条无王虎签名,原告未能举证证明陶凤借款用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该借款系基于二被告共同意思表示,原告主张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陶凤、王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陶凤偿还田璐借款170000元及利息(以1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驳回田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陶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小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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