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省曌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新光路10号3楼320号。

法定代表人:焦志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敏,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锋,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成都正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66号1栋4层401-405、408号。

被告:先友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王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王润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审理经过

裁定理由:原告四川省曌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正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先友福、王英、王润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曌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先友福的起诉。原告四川省曌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四川省曌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先友福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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