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康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马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现在衡水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原告康立与被告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以诉调方式立案受理,于2021年7月19日以邮寄的方式向马超送达了起诉书副本,于2021年8月6日转立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向原告康立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收到通知书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用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叶永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倩倩 书 记 员 王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