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康喜,男,1969年11月18日,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 被告:刘壮,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康喜与被告刘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张康喜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康喜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4元,由原告张康喜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贺德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