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潮州市明龙纸品厂,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草池片。
投资人:唐明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衡,广东当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深圳市凯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长平商务大厦4018。
法定代表人:陈绍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成,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潮州市明龙纸品厂与被告深圳市凯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潮州市明龙纸品厂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潮州市明龙纸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潮州市明龙纸品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