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世锋,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申请执行人:闫志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

被申请执行人:建平县金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平县青松岭乡迟杖子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闫志祥,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建平县青松岭琦源石英砂厂,住所地建平县青松岭乡迟村子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闫志祥,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刘松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世锋与被申请执行人闫志祥、建平县金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平县青松岭琦源石英砂厂、刘松鑫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做出的(2021)辽13民终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0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对申请人要求执行被执行人建平县金大矿业有限公司、建平县青松岭琦源石英砂厂生产经营的相关各种证照及公章等、变更股权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申请,因该判决属确认之诉并非给付之诉,为此对申请人的以上申请本院无法执行。对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19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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