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立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执行人:朱霖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
审理经过
关于朱立珍申请执行朱霖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882民初22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500000元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依法按照诉讼中地址确认书上载明的被执行人地址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手续,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至今未履行;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总局、保险公司、公积金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询到被执行人朱霖萍名下有银行存款8678.58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申请人已领取该款项;
(2)查询到被执行人朱霖萍名下有保险,部分保险投保金额过低几乎无现金价值,本院不再进行冻结;对于被执行人在中国人寿投保的一份保险,本院查明该保险系重大疾病保障险且现金价值过低,不再进行冻结;
(3)查询到被执行人朱霖萍名下有车牌号为川W×××××福田牌车一辆及车牌号为新B×××××神行者车一辆,因该两辆车价值过低,申请人同意不再进行查封;
(4)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及不动产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无公积金缴存信息及无不动产产权记录;
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暂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