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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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西宁城北景萍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场所:西宁市城北区二十里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0105663603044。

经营者:李明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二十里铺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李金萍(李明清之女),该租赁站员工。

被执行人:刘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西宁城北景萍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刘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青0105民初53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刘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西宁城北景萍建筑器材租赁站架管、扣件、顶丝租金56000元、塔机租金128000元、竹架板货款2730元,以上合计186730元;刘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西宁城北景萍建筑器材租赁架管1846.8米、扣件3456个、顶丝152个,如不能归还则赔偿租赁物折价款人民币44655.2元;刘权承担诉讼费467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刘权共计还款14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放弃,2021年8月5日前支付20000元(已支付),余款120000元,自2021年9月起每月5日支付10000元,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以判决书确认的全部欠款金额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过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法行使权利撤回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0105执20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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