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介休市佳泰选煤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义安镇西大期村。 被执行人:河津市津鑫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樊村镇芦庄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介休市佳泰选煤有限公司与河津市津鑫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晋中中法商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查封被执行人河津市津鑫焦化有限公司60万产能。2018年8月2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2013)晋中中法商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晋0781执216号。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对被执行人河津市津鑫焦化有限公司60万产能采取了续查封措施,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9年3月13日至2022年3月12日。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9)晋0781执216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2013)晋中中法商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7月14日,本院依法恢复本案执行,案号为(2021)晋0781执恢114号。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的产能补偿款已经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本案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河津市津鑫焦化有限公司60万产能采取了首封措施,本院查封措施效力及于该60万产能的补偿款。 综上,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提取被执行人河津市津鑫焦化有限公司的产能补偿款1386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飞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常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