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鹏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鹿县。

被告:马小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县。

被告:刘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魏建文,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鹏程与被告马小军、刘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刘鹏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07.5元。2、三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16日6时40分,被告刘喜驾驶车牌号为冀G×××××重型载货汽车行驶至张家口市涿鹿县卧佛寺路段时与原告驾驶京PC9553的小型客车超车时相撞导致原告车辆受损,直接损失为3307.5元,此次事故被告刘喜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缴纳强制保险和商业险,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鹏程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马小军、刘喜信息不够具体明确,不足以使被告马小军、刘喜与他人相区别。经本院告知补正后,原告仍未能提供明确信息,故本案的被告不明确,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刘鹏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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