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章晓沈,男,1964年11月26日,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沈阳五洲春天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65号七层,组织机构代码:76438XXXX。
法定代表人严志校,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章晓沈与被执行人沈阳五洲春天购物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沈和民二初字第02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章晓沈要求沈阳五洲春天购物有限公司偿还本金9,150元及利息罚息等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沈阳五洲春天购物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并将被执行人严志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胡海英
审判员 刘皓天
审判员 李学佳
裁判日期 二0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奇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