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丁雷雷,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江完祥,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丁雷雷与江完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江完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人欠款62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江完祥并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完祥的工商登记信息、证券、金融理财产品、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江完祥的所有使用账户均予以冻结。
3月30日,向被执行人江完祥户籍所在地长治市屯留区路村乡王村村民委员会了解其家庭状况,但仍查无财产线索。
5月14日,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江完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且对其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查明
现查明被执行人江完祥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其作为被执行人在我院有22案未能给付,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