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省衡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解放路附236号。
法定代表人:何婉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平,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支公司,住所地祁东县玉合街道楚杰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江湧。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衡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衡五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省衡五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省衡五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湖南省衡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