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增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梅县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远县顺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平远县大柘镇平远大道中。
法定代表人:潘清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远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新,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增志因与被上诉人平远县顺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2020)粤1426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增志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宋增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宋增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26.67元(已由宋增志预交),减半收取为1963.34元,由上诉人宋增志负担。上诉人宋增志多预交的1963.33元可向本院申请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