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金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被执行人徐鑫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金海与被执行人徐鑫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桂0981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鑫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金海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徐鑫源支付劳动报酬本金32405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房产、土地、支付宝、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财产查询情况。同时,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为劳动报酬本金32405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徐鑫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金海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