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学杨,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建国,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学杨与被申请人徐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苏13民终3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王学杨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提起再审,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徐建国原审诉讼请求。其具体理由是:1.原判决认定双方对债务抵销的约定不明,应视为没有达成债务抵销合意,基本事实认定错误。(2017)苏1322民初2319号徐建国妻子孙某起诉王某2、谢某、王学杨、乙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笔录载明:“审:关于第一次庭审中,王学杨提到他以个人名义向你出具的50000元借款已经清偿,你现在是什么意见?徐建国:因为王学杨手里还持有一张我出具的35000元借据,我们一直没有对账,所以如果王学杨同意不再向我主张35000元借款,我也就不再向王学杨主张这笔50000元借款了。”因王学杨并未向徐建国主张35000元债权,表明双方就互负债务达成抵销的意思表示,互负债务相互冲抵而归于消灭。徐建国在谈话时明确表示35000元借条的持有人、债权人系王学杨,并未提及案外人王某1飞。徐建国称王学杨持有的35000元借条即为王某1飞另案起诉的35000元借条,但王某1飞持有的借条载明出借人为王某1飞,而非王学杨。徐建国主张抵冲的借条为2013年1月20日出具给王某1飞的35000元借条,依法不能采信。2.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债务抵销合意,那么案涉50000元债务因免除而归于消灭。(2017)苏1322民初2319号徐建国妻子孙某起诉王某2、谢某、王学杨、乙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笔录载明:“审:原告,你对于另外50000元由王学杨单独出具的借据,你现在有什么意见?原代(徐建国):我现在自愿撤回这笔50000元的诉讼请求,与王学杨之间就不存在这笔账了。被(王学杨):我跟徐建国之间是不讲究的,徐建国还有一张35000元条子我也不会来起诉的。”后孙某在该案中撤回了要求王学杨归还5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徐建国自愿放弃50000元债权,撤回对王学杨归还50000元的诉讼请求,属于债权人放弃债权、免除债务人债务的行为。王学杨亦免除了徐建国35000元的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
本院查明
关于案涉50000元借款是否已经抵销或者免除。经查,王学杨对于其向徐建国借款50000元的事实并无异议,现其辩称该50000元借款已经抵销或者免除,则其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王学杨就其抗辩主张所提交的证据是徐建国作为其妻子孙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2017)苏1322民初2319号孙某诉王某2、谢某、王学杨、乙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的相关陈述,但徐建国在该案中的陈述,结合上下文理解,其真实意思表示显然是双方的债务抵销,即如王学杨不再向徐建国主张35000元的一笔借款,徐建国也不再向王学杨主张该笔50000元的借款,而并非徐建国单方免除了王学杨对其负有的50000元借款债务。因此,王学杨关于案涉债务已经免除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案涉借款是否已经抵销。王学杨主张用于抵销本案债务的系徐建国向其本人出具的35000元借条,徐建国则主张约定用于抵销本案债务的系王学杨的女儿王某1飞持有的徐建国出具的35000元借条,但王某1飞已经另案提起诉讼向徐建国主张了该笔借款。王某1飞在原审中出庭作证,拟证明徐建国向其出具的35000元借条与徐建国向王学杨出具的35000元借条无关,但王某1飞对于35000元借款交付的陈述与其起诉徐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的陈述矛盾,且无其他证据印证,故其证言难以采信,王学杨也无法提供徐建国向其本人出具的另一张35000元借条。原判决据此认定徐建国和王学杨对于债务抵销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各自主张债权,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王学杨关于案涉债务已经抵销的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王学杨在再审申请书中列明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但其在本案审查期间并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再审申请书的事实和理由部分也未陈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仅主张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故对上述两项再审申请理由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王学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王学杨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