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黎星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曾永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夏意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黎星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永恩、夏意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8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曾永恩、夏意娥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黎星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执行案为(2020)粤0608执2567号,本案执行费963元。
本院查明 在执行的过程中,经本院多次查询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管所、不动产部门,被执行人曾永恩、夏意娥除在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镇南村村中有分红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曾永恩有部分的分红款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最先冻结,经本院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协调,由本院统一进行划拨并分配。现本院已划拨了被执行人曾永恩、夏意娥的分红款项,并以(2020)粤0608执2567号作出了分配方案。本次执行款分配给申请执行人黎星华37196.73元,分配本案执行费963元。待分配方案生效后,即可发放。现被执行人曾永恩、夏意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曾永恩、夏意娥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做了约谈笔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求贤
审判员 刘卫华
审判员 陈红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学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