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广西福斯特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合山市产业转型工业园岭南片区纵一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810946381513。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龙。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市西洳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园湖南路东一里5号3栋3单元5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566786073R。
法定代表人:黄珍凤,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广西南宁市西洳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福斯特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广西福斯特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其名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25×××83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西福斯特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称,其与广西南宁市西洳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桂1381民初73号,经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市西洳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冻结了异议人名下的所有存款账户,现查封已发生法律效力,导致异议人无法正常经营亦无法偿还本案涉及的款项。另外,异议人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需要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税信息,缴税费用需要通过银行账户实现,故异议人申请解除对其名下的基本存款账户即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25×××83的冻结,以保证异议人的基本经营和正常纳税。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广西南宁市西洳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福斯特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桂1381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第二项:广西福斯特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西南宁市西洳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980704.6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980704.63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该判决书生效后,因广西福斯特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支付义务,广西南宁市西洳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对广西福斯特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9日额度冻结广西福斯特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25×××83等全部银行账户金额1006528.63元。广西福斯特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冻结其全部银行账户,影响其生产经营及申报缴税,遂向本院提出异议,要求解冻其名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25×××83。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依法采取司法强制措施过程中,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困难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审慎冻结企业基本账户,尽量避免对涉诉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中,异议人广西福斯特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既定义务,本院依法冻结包括其基本存款账号在内的所有银行账号,不利于异议人恢复正常经营活动、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也不利于其履行对申请执行人的支付义务,其提出的异议理由充分,故本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冻结异议人广西福斯特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25×××83。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