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红兵,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小学文化,服刑人员,住邵阳市双清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7日被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期间被发现涉嫌本案漏罪,于2021年5月19日被解回再审。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21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指派辩护人金永桥,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邵北检刑诉〔202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红兵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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