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安顺市人,务农,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现住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张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张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1、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以被告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已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