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冬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衡阳市珠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建伟,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剑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衡阳市蒸湘区。
第三人:衡阳南派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长塘路6号。
法定代表人:鲁帆,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冬保与被告张剑峰、第三人衡阳南派门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冬保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冬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9元,由原告刘冬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