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乐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凌志雄。 委托代理人:金志建,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琦,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2020年7月28日,申请人上海乐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人因经营不善,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其所欠债务经人民法院判决,现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未能履行生效判决。根据上海骁天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申请人2020年5月31日所作审计,申请人的资产已不足清偿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根据审计其已资不抵债,被申请人住所地属本院辖区,本院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受理申请人上海乐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郭大梁 审 判 员 王益平 审 判 员 李丽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 思 书 记 员 陈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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