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艳哲。 被申请人商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艳哲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商建所有的冀F×××××号二轮摩托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现金5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商建所有的冀F×××××号二轮摩托车依法扣押于徐水县警安事故车停车厂,由徐水县警安事故车停车厂负责保管,扣押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毁损。 二、将王艳哲提供的担保金5000元扣押于徐水县人民法院帐户。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志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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