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春,榆树市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秀芳,女,45岁,汉族,现住榆树市。
审理经过
原告于龙诉被告王秀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龙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7710.00元,退还给原告于龙。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洪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苑凇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