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
被告:胡华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现住本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与被告胡华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金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