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新绛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山西省新绛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新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新绛县**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新绛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刑诉[202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杨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8日21时33分,被告人许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沿新绛县泽古线行驶至三泉镇孝陵村高速桥南侧路段时,同逆向行驶的郝某驾驶的晋MFA***吉利牌小轿车发生碰撞,致许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9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许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郝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某在检察机关能够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