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吴远红,男,****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镇远县人,住镇远县。 被申请人:侯大林,男,****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镇远县人,住镇远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吴远红与被申请人侯大林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尚未向被申请人侯大林发出支付令,申请人吴远红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远红以被申请人侯大林已将涉案款项支付申请人为由,在本院尚未发出支付令前,向本院撤回支付令申请,依法应当终结督促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申请费8元,由申请人吴远红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家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清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