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吴远红,男,****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镇远县人,住镇远县。 被申请人:侯大林,男,****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镇远县人,住镇远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吴远红与被申请人侯大林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尚未向被申请人侯大林发出支付令,申请人吴远红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远红以被申请人侯大林已将涉案款项支付申请人为由,在本院尚未发出支付令前,向本院撤回支付令申请,依法应当终结督促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申请费8元,由申请人吴远红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家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清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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