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仁敏,男,****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刘小萍,女,****年**月**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执行人王健子,男,****年**月**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仁敏与刘小萍、王健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仁敏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浙0104执1986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汪骏华

审判员 陈法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执行助理项骏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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