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治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罗甸县。 被执行人:邹浪涛,男,****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治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82民初5970号民调判决书,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邹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邹浪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治兰案款21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1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网络资金存款,经查被执行人邹浪涛无房产、车辆登记情况,申请执行人刘治兰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邹浪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邹浪涛无房产、无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情况,该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刘治兰释明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刘治兰发现被执行人邹浪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王明远 审判员 程远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