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经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26848735066。
法定代表人:陈德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汪华荣,****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蒋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华荣、蒋浩追偿权纠纷一案,大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庆仲(裁)字第(57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汪华荣、蒋浩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汪华荣、蒋浩给付代偿款、律师费等430005.24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汪华荣、蒋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同时向其送达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但被执行人汪华荣、蒋浩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汪华荣、蒋浩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汪华荣、蒋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对被执行人汪华荣、蒋浩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和了解,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汪华荣、蒋浩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于2020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蒋浩、汪华荣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汪华荣、蒋浩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汪华荣、蒋浩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均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汪华荣、蒋浩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汪华荣、蒋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本的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大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庆仲(裁)字第(570)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汪华荣、蒋浩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汪华荣、蒋浩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