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萧县龙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原审被告:张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原审被告:孙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鹏因与被上诉人冯杰、原审被告张杰、孙云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2民初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鹏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潘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潘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潘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姚 强 审 判 员 赵 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余倩男 书 记 员 谢娜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