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易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仙湖路1315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潮。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明,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建庆,嵊州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市鄞州铨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东林寺村,(现在经营地址为:奉化市尚田镇方门村)。 法定代表人:章国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哲,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易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铨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1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11月1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浙江易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浙江易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425元,依法减半收取2712.5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5732.50元,由原告浙江易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海明 人民陪审员 王国金 人民陪审员 钱霞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方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