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某兵。 申请人:吴某平。 申请人:吴某琴。 申请人:吴某珍。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某兵与申请人吴某平、吴某琴、吴某珍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四)项之规定,不在互联网公布。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龙清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