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津市市嘉山工业新区孟姜女大道与高速公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付永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红湘北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周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勇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
审理经过
原告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刘勇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61.29元,减半收取16930元,由津市鸿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