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袁胜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汪清林业局。

被执行人:禹明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汪清县汪清镇。

审理经过 关于袁胜利与禹明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作出的(2016)吉7501民初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执行裁定书终本执行(2016)吉7501执34号案件,因发现被执行人禹明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依职权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执行局扣划被执行人禹明德工资存款57200元,经过案款系统对申请执行人袁胜利发放执行款42800元,对被执行人禹明德退还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生活费,每月1200元,共计144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21)吉7501执恢26号执行案件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2021)吉7501执恢26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邱新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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