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杨邦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9月12日至2026年9月11日止)。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杨邦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罚金一案,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4刑终20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邦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邦芬缴纳罚金2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邦芬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邦芬的银行账户内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帐户;被执行人杨邦芬名下无车辆、证券、保险及税务等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到普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杨邦芬名下无不动产及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4.本院到被执行人杨邦芬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村民委员会调查,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现在服刑,在该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邦芬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现因被执行人杨邦芬正在服刑,经穷尽调查手段,被执行人杨邦芬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被执行人杨邦芬尚未执行的罚金为2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