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魏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刘小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魏莉与被执行人刘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6民初7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2500元、利息1179.1元、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7月22日至款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786元、执行费175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也未报告财产。
本院查明执行中,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及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并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8月1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14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执 行 员 徐 滨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陈**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