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南县大。
被执行人:单和平,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华与被执行人单和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线上线下两次查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单和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又没有其他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田志丹
审判员 朱云辉
审判员 胡立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