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莫日棍巴图,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北京乐途瑞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模式口村西口102号2号楼230室。
法定代表人:高祥,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莫日棍巴图与被告北京乐途瑞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途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日棍巴图、被告乐途公司之法定代表人高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莫日棍巴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押金524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向我方支付。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18日,原、被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原告租赁被告车辆使用,月租金4700元,押金1万元,2020年5月12日,原、被告解除租赁协议,原告向被告交付车辆。结清费用后,协议退还原告押金9240元,分两次支付,2020年5月12日退还原告押金4000元,2020年6月12日退还押金5240元。现仍有5240元押金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乐途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我方的计算,是原告欠我的钱,欠我方3633元。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提前退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如下事实: 2019年12月18日,莫日棍巴图与乐途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其中主要载明:“出租方乐途公司,承租方莫日棍巴图,租期自2019年12月18日10点15分起至2020年6月17日10点15分止,租赁车辆为白色轩逸小汽车,租金为4700元每月,每月14日将约定的租金交付乐途公司,保证金1万元,桔视记录仪保证金600元……承租方提前退还车辆的,出租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并在扣除其他承租方应付款项后,将剩余保证金退还承租方……”。
庭审中,莫日棍巴图提交2020年5月12日《退保证金申请表》复印件,其中主要载明:“租车日期为2019年12月18日,退车日期为2020年5月12日,保证金1万元,租金欠款-240元,划伤扣款800元,违章扣款200元,应退款项总额9240元,第一次退款为2020年5月12日金额4000元(已退),第二次退款2020年6月12日金额5240元。”该表页眉有乐途公司字样,落款处莫日棍巴图在申请人处签字,经办人处有工作人员签字,无公章。乐途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真实性。
庭审中,莫日棍巴图提交与乐途公司工作人员(微信名称为乐途财务)微信沟通记录截图,其中主要载明:“乐途财务2020年3月8日向原告发微信说明欠付2020年2月18日至3月17日租金4700元,原告回复被告有疫情期间的优惠政策,2020年3月30日以后到期的合作伙伴公司一律免费赠送10天,按时缴纳租金的可以选择直接减免10天的租金,之后原告询问乐途财务先交2000元是否可以,乐途财务说可以。3月15日,乐途财务提出由于原告没有按照约定日期续交租金,已经违约,公司决定对原告进行风控,要求3月16日14时前付清所欠租金,之后3月16日原告转帐支付部分租金,乐途财务回复还差2600元月底转,该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5月12日乐途财务退还原告押金4000元,5月8日退还原告押金600元”。乐途公司认可该聊天记录真实性。
庭审中,莫日棍巴图与乐途公司确认实际租赁期限自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5月12日,共计4个月25天,莫日棍巴图实际交纳租金为19327元,另有1万元押金。应交纳租金应为22717元,
庭审中,乐途公司称莫日棍巴图未履行完毕合同提前退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此,莫日棍巴图表示其系正常退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2020年3月初乐途公司让其换车,后来乐途公司称公司合并,再次让其换车,故其于5月12日退车。
以上事实,有《汽车租赁合同》、退保证金申请表、银行交易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莫日棍巴图与乐途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请求权基础能否成立取决于以下两个争议焦点的分析:
其一,《退保证金申请表》的真实性。形式上,该表为复印件。内容上,该表中租金欠款与实际租金欠付情况差距较大。莫日棍巴图实际租赁期限自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5月12日,共计4个月25天,应交纳租金为22717元,实际交纳租金为19327元,尚欠租金3390元,该表中租金欠款为-240元。莫日棍巴图称乐途公司应给与10天免租期的优惠,但根据聊天记录显示,乐途公司明确10天免租期优惠的前提条件是按时交纳租金,而莫日棍巴图未能按时交纳租金。因此,本院对《退保证金申请表》真实性不予采信。
其二,莫日棍巴图是否应承担提前退车的违约责任。本案中,乐途公司主张莫日棍巴图违约而提前退车。首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乐途公司在莫日棍巴图退车时与其进行交接,应存有相关交接手续以佐证退款退车原因,但乐途公司未向法庭提交相应证据,其应承担不利后果。其次,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莫日棍巴图退车时距离合同履行完毕仅剩一个月零五天,如乐途公司明确莫日棍巴图于5月12日退车将承担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则其提前退车的成本明显高于正常履行完毕合同的成本,莫日棍巴图在承担违约金的情形下退车与一般社会经验法则不符。综上,本院对乐途公司所持莫日棍巴图应承担提前退车违约责任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乐途公司应退还莫日棍巴图的合同款数额,本院根据双方《汽车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予以确定,即乐途公司剩余未退还押金6000元减去莫日棍巴图欠付租金3390元,应为261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乐途瑞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莫日棍巴图合同款2610元;
二、驳回原告莫日棍巴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莫日棍巴图负担10元,由被告北京乐途瑞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莫日棍巴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