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刘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审理经过

王**与刘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526民初4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刘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借款400000.00元及利息。因刘慧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慧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4月12日、4月13日、5月7日、7月2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刘慧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2021年4月13日查明被执行人刘慧滑县宜家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康瑞捷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人不要求查封、处置。 3.2021年4月13日查明被执行人刘慧名下有(车牌号:豫E×××××)大众汽车牌汽车一辆,申请人不要求查封、处置。 三、2021年8月16日,到被执行人刘慧住所地滑县进行实地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4月22日、5月24日,向滑县(不动产、公积金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等信息。 2021年4月22日查明被执行人刘慧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滑县新区,该房产在(2020)豫0526执409号案件中支持异议案外人已实际购买且实际居住,无法处置,已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五、2021年7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2021年7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2021年5月26日,对被执行人刘慧采取了对被执行人作出了拘留十五日决定的强制措施。因刘慧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和收入情况。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王**表示不申请使用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4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扣除执行费0元后,尚余4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刘慧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刘慧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国勇 审判员  赵迎春 审判员  李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勇超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