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临江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刘满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女,****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
被申请人:王海涛,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临江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王海涛名下的位于临江市棉织厂改造工程×幢×单元×室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临江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白山市临江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保单号:12752191920××××0038)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江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王海涛名下的位于临江市棉织厂改造工程×幢×单元×室,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临江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丽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