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马忠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亮,男,该社营业部副主任。 被执行人:杨艳琴,女,汉族,无职业,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执行人:从金钾,男,汉族,无职业,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艳琴、从金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部分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黑0903执5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易新 审判员 孙震宇 审判员 纪凤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