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东升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鹏飞,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宁,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文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与被告王文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9099.56元,至起诉日利息6911.1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16.59元、消费手续费243.56元(共计16770.9元),及上述债务至清偿日止新生利息及滞纳金;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27日被告王文建向原告申请贷记卡一张,并与原告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原告依约定向被告王文建发放贷记卡一张。其后被告王文建使用该贷记卡透支,但未依约定按时偿还透支款项,至起诉日透支本金9099.56元,至起诉日利息6911.1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16.59元、消费手续费243.56元,共计16770.9元未偿还原告。因被告王文建未依约定按时向原告偿还上述债务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文建在本案受理前已经死亡,原告也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有遗产或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因此本案应当终结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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