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久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 被告:鹤岗市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西解放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余,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孙久鹏与被告鹤岗市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孙久鹏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久鹏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孙久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孙久鹏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甘丽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