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秦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木乃县。

被执行人:刘爱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木乃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波与被执行人刘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2021年5月26日,被执行人刘爱军给付案款13303.34元,还有101944.23元未给付。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7日、2021年6月8日、2021年6月1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刘爱军的证券登记、工商总局登记、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了网络查询;之后向吉木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吉木乃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吉木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吉木乃县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木乃县支公司、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木乃县支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木乃支公司调取了被执行人刘爱军工商注册、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社保登记、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经查实被执行人刘爱军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无工商注册登记、无房产、无社保可提取、无证券、无金融理财产品、无收益类保险、无股息红利、无住房公积金。车牌号为×××的汽车在(2020)新4326执107号案件中以物抵债抵给申请执行人马力兵,车牌号为×××的汽车在(2019)新4326执46号案件中以物抵债抵给申请执行人陈家益,车牌号为×××已达到报废标准,无执行价值,经吉木乃县车管所查询无车牌号为×××车辆注册信息,该车辆已注销。经走访被执行人刘爱军户籍地村委会,其基层组织无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刘爱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将被执行人刘爱军限制高消费,并且将其纳入失信,上述执行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古力米娜沙力甫汗

审判员 褚   万   新

审判员 张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巴黑拉  乌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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