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开封市二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五一路与魏都路交叉口萨拉曼卡小区7号楼西单元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3561225005。 法定代表人:郭攀,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冯颖(冯颖颖),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审理经过
开封市二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冯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开封市二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二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开封市二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开封市二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瑞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毛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