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丽娟,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李荣春,男,原住内蒙古自治区,现下落不明。

被告:陈波,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丽娟与被告李荣春、被告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丽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荣春经本院公告传唤、被告陈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丽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李荣春、被告陈波偿还借款人民币80000元;2.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7日,二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80000元,约定于2017年10月6日还清,至今未还,现诉至贵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李荣春、被告陈波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荣春、被告陈波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4月7日,二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张丽娟借款80000元。约定2017年10月6日还款,被告李荣春、陈波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有李荣春向张丽娟借到人民币捌万元整,自2017年4月7日至2017年10月6日,期限6个月,利率为1.5分利息,共计人民币柒仟贰佰元整,¥7200元,全部本息于2017年10月6日一次性还清,逾期不还,借款人应承担违约金壹万元整。借款人李荣春陈波2017年4月7日”。庭审中,原告将上述借款原始借条提供到庭,并称借据上是被告李荣春、被告陈波自己签名和捺印。提供原告张丽娟与被告陈波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在李荣春离开本地的情况下,自己找过被告陈波索要欠款。同时承认因被告无力偿还,自己放弃利息请求,只要求二被告偿还尚欠的80000元。被告李荣春、被告陈波没有到庭,应视为对自己质证权利的放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形成的合同关系应得到法律保护。被告李荣春、被告陈波在原告张丽娟处借款,并在借据上签名和捺印,应认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提供的微信记录也证实借款事实存在,故原告张丽娟要求二被告履行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的还款数额,应以原告认可的数额80000元为准。被告李荣春、被告陈波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并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荣春、被告陈波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张丽娟人民币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荣春、被告陈波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