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才某某,女,藏族。

被告南某,男,藏族。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才某某诉被告南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才某某以该纠纷经扎陵湖乡一队和果洛新村牧委会调解为由,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才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49.68元,减半收取5524.84元,予以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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