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康×,山西省孝义市西辛庄镇梁家沿村村民,现住本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崔×。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的(2020)晋1181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书、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的(2021)晋11民终622号民事判决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崔×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责令被执行人崔×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康×借款9100元,并支付以91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从2020年10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为止的利息。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0元。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为止。
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崔×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