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某,女,****年**月**日出生,满族,阜新市蒙古族中学校办工厂退休工人,户籍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现住阜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洪某,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户籍地:辽宁省彰武县,现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辽宁省彰武县,现住沈阳市铁西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洪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彰武县人民法院(2020)辽0922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5日向洪某、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洪某、刘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洪某、刘某某至今未全部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洪某、刘某某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査控系统査询洪某、刘某某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洪某、刘某某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洪某、刘某某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洪某、刘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赵某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额为2034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ー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彰武县人民法院(2020)辽0922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
本裁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